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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系列高等職業學校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15-09-17

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系列

高等職業學校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的通知

桂職辦 [2014] 150号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系列高等職業學校

教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評定标準:高等職業學校教授須具有良好的教師職業道德,有本專業廣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專業知識,有豐富的職業技術教育、生産實踐經驗和高水平的專業技能;掌握本專業國内外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根據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開拓新的技術研究領域,并取得顯著成果;公開發表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設計或藝術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學術著作、教材,對學科專業建設、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較大貢獻,在本專業領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領導本專業教學、科研以及專業建設的能力,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成果卓著,在實訓、實習等實踐教學環節中培養學生專業技能,并取得顯著效果;主持和指導實驗實訓室建設或新産品的開發、研制和生産,具有處理和解決複雜、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指導青年教師或研修人員的能力;熟練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并具有熟練運用計算機的能力。

第一條 适用範圍

本資格評審條件适用于獨立設置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院校、成人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從事教育、教學及相關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夠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任現職以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違紀違法,受警告處分未滿 1年者,受記過處分未滿3年者,受降級或撤職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及下文确認前,在申報材料中被發現有僞造學曆、資曆、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内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報。累計在兩次申報中發現有學術不端行為者終身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曆、資曆條件

一、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學位),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其中,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者,須經過一年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進修,取得4門以上碩士研究生專業必修課程考試合格成績。

二、非高校教師系列專業技術人員,申報晉升、轉評(含多個職稱)高校教授專業技術資格時,必須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學工作經曆。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外語等級考試,達到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要求。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達到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要求。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以來,完成政府人社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

一、系統講授2門以上課程,并根據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指導實習、社會調查,指導畢業論文或設計。專職學生輔導員長期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一直在學生輔導員工作崗位,獨立講授2門以上相關思想政治教育課或專業課。

二、任現職以來,專任教師完成的年均計劃學時數150學時以上,其中年均課堂授課時數100學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員年均計劃學時數90學時以上,課堂授課時數60學時以上。教學綜合考核成績為B級(良好)以上。

三、指導青年教師或進修教師學習時間累計2年以上并取得較好效果。

四、在本學科領域開展科學研究,達到其中之一項:

(一)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二檔以上。

(二)參與(排名前十)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研究取得階段性成果并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三檔以上。

(三)任現職以來(或近5年)年均課堂授課時數達到400學時以上的專任教師,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三檔以上。

(四)任現職以來(或近5年)年均課堂授課時數達到300學時以上的專任教師,并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1.本人獲得省部級以上優秀教師、教育系統先進工作者(優秀教育工作者)、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三檔以上。

2.指導學生參加大學生國家級專業競賽獲得一等獎1項(次)、或二等獎2項(次)(排名第一),或本人參加國家級、省部級教師教育教學職業技能、專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排名前三)以上獎勵,主持完成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三檔以上。

五、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生産性實訓基地參加工作實踐(如挂職、實踐鍛煉、技術指導、社會調查等),具有較高的實踐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其中,專業課教師累計6個月以上,基礎課、公共課教師累計3個月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累計2個月以上。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等獎項之一或其他專業獎項;或者獲省部級上述獎項二等獎以上,或三等獎(排名前七);或者獲市廳級上述獎項一等獎(排名前五)、或二等獎(排名前三)以上。

二、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者獲省級教學成果獎特等獎、或一等獎(排名前七)、或二等獎(排名前五)、或三等獎(排名前三)等獎項之一。

三、在教學改革方面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主持省部級以上的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參與省部級以上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并結題。

(三)在教學質量工程項目建設中擔任省部級以上精品課程、精品資源共享課、精品視頻公開課、專業教學資源庫、特色專業、優質專業,或省部級示範性實訓基地,或省部級以上優秀教學團隊等主要成員(均排名前五)。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新材料或解決的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通過市廳級以上驗收或鑒定,并已推廣應用,獲得較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五、以第一發明人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農作物新品種授權),或3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6項以上外觀設計專利。

六、指導學生參加職業(專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排名前五)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排名前三)以上,或市廳級一等獎(排名第一)以上獎勵。

七、本人參加教師教育教學職業(專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排名前五)以上獎勵。

八、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專業比賽獲國家級獎或獲省部級二等獎以上或個人賽前6名;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承擔過省部級以上大型項目設計、創作;或公開舉辦高水平個人專業展演(畫展、設計展、音樂會等)。

九、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練,指導學生參加體育賽事獲國家、省部級前6名(或一等獎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獎2項,排名前二);或擔任省部級以上體育賽事裁判長以上職務。

十、專職學生輔導員本人獲得省級以上先進個人稱号,或所帶班級、學生黨團組織等獲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榮譽稱号,或指導學生就業和參與組織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并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論文、著作總量達到其中之一:

(一)年均授課240計劃學時以上者,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理工類4篇(部),文科類5篇(部)。

(二)年均授課150-239計劃學時者,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理工類5篇(部),文科類6篇(部)。

(三)年均授課149計劃學時以下者,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理工類6篇(部),文科類7篇(部)。

(四)體育類、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4篇(部)。

(五)專職學生輔導員,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5篇(部)。

二、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學科領域論文,達到其中之一:

(一)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3篇(至少2篇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期刊)。

(二)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至少1篇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期刊),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獨著或第一作者,15萬字以上)1部(或主編公開出版的教材2部)。

(三)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至少1篇發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期刊),且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農作物新品種授權)。

(四)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外權威刊物或《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發表核心期刊論文1篇,提交個人創作藝術作品5件(公開發表,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專業比賽、展演獎勵)。

(五)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外權威刊物或《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發表核心期刊論文1篇,且作為教練(排名第一)指導學生獲國際級賽事前8名(三等獎以上)或國家級賽事前3名(二等獎以上)。

三、以獨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2篇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論文。

第十條 破格條件

一、不具備規定的學曆(學位)條件,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曆(學位)條件,不具備規定的資曆條件,取得副高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以上人員滿足其他申報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星火獎、教學成果獎、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或其他國家級專業獎(上述獎項中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排名前五,其他獎項排名前三)。

(二)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星火獎、銅鼓獎或其他專業獎一等獎以上(上述獎項中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排名前三,其他獎項排名第一);或獲省級教學成果特等獎(排名前三)。

(三)任現職以來,新增主持2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或1項以上國家級重大、重點科研項目。

(四)在《Cell》雜志發表論文1篇;或在SCI一區源刊發表論文2篇、或SCI二區源刊發表論文5篇;或在《中國社會科學》上發表學術論文1篇。

(五)獲得國家級教師教育教學職業(專業)技能比賽一等獎以上。

(六)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級專業比賽、展演中獲二等獎以上;或指導(排名第一)學生參加國家級專業比賽、展演中獲一等獎2項以上。

(七)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練(排名第一),指導學生參加國際級賽事獲前3名,或國家級賽事獲第1名(或一等獎)2次以上。

二、作為引進的海外人才,取得博士學位,具有國外高校、專業科研機構或企業連續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經曆,在所研究的領域中有較大突破,取得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内領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經引進人才高校委托區外國家級示範高職院校3名以上同行專家鑒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并推薦,可直接申報評審。

三、具備規定的學曆條件,不具備規定的資曆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符合《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第三十三次會議關于當前職稱工作若幹問題的意見>的通知》(桂職辦〔2008〕1号)要求引進的急需緊缺人才,經引進人才高校委托區外國家級示範高職院校3名以上同行專家鑒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并推薦,可直接申報評審。

(二)在《Science》或《Nature》雜志發表論文1篇,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并推薦,可直接申報評審。

(三)在所研究的領域取得重大突破,經所在學校委托國内外2名以上同行院士确認,經學校學術委員會評議通過并推薦,可直接申報評審。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申報高等職業學校教授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者應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并按人事檔案管理關系及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教育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評審條件不一緻的,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四、本條件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系列高等職業學校

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評定标準:高等職業學校副教授須具有良好的教師職業道德,有本專業系統、紮實的理論知識和專業知識,有比較豐富職業技術教育、生産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專業技能;掌握本專業國内外技術現狀和發展趨勢,吸收最新科技成果應用于生産實際;承擔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等方面的科研課題,并取得顯著的研究成果,或獲得較大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公開發表有較高水平的學術論文、設計或藝術作品、或出版有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和教學參考書;教學經驗豐富,在實驗、實訓、實習等實踐環節教學中,培養學生專業技能,并取得較好的效果;指導實驗實訓室建設或新産品開發、研制與生産,具有處理和解決複雜、關鍵性技術問題和指導青年教師的能力;較熟練地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并具有熟練運用計算機的能力。

第一條 适用範圍

本資格評審條件适用于獨立設置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院校、成人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從事教育、教學及相關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近5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夠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任現職以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違紀違法,受警告處分未滿 1年者,受記過處分未滿3年者,受降級或撤職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及下文确認前,在申報材料中被發現有僞造學曆、資曆、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内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報。累計在兩次申報中發現有學術不端行為者終身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曆、資曆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2年以上。

(二)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學位),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其中,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者,須經過一年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進修,取得4門以上碩士研究生專業必修課程考試合格成績。

(三)國家機關分流人員或國家機關流動到企事業單位工作,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按以下要求申報:

具有博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3年以上;具有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8年以上;具有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者,從事專業技術工作9年以上;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者,須經過一年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進修,取得4門以上碩士研究生專業必修課程考試合格成績,從事專業技術工作11年以上。

二、非高校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資格人員,申報晉升、轉評(含多個職稱)高校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時,必須具有1年以上高校教學工作經曆。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外語等級考試,達到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要求。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達到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要求。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以來,完成政府人社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五項條件。

一、系統講授2門以上課程,并根據教學計劃的安排組織指導實習、社會調查、畢業論文或設計。專職學生輔導員長期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一直在學生輔導員工作崗位,獨立講授2門以上相關思想政治教育課或專業課。

二、任現職以來,專任教師完成的年均計劃學時數150學時以上,其中年均課堂授課時數100學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員年均計劃學時數90學時以上,課堂授課時數60學時以上。教學綜合考核成績為B級(良好)以上。

三、任現職期間有1年以上學生教育管理或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經曆。指導青年教師或進修教師學習時間累計1年以上,并取得較好效果。

四、在本學科領域開展科學研究,達到其中之一項:

(一)主持完成市廳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

(二)參與(排名前三)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課題)研究取得階段性成果。

(三)指導學生參加大學生國家級專業競賽獲得二等獎以上1項(次)或三等獎2項(次)(排名第一)或省部級一等獎2項(次),或本人參加國家級、省部級教師教育教學職業技能、專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三等獎或省部級二等獎(排名前三)以上獎勵,參與完成(排名前三)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

五、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生産性實訓基地參加工作實踐(如挂職、實踐鍛煉、技術指導、社會調查等),具有較高的實踐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其中,專業課教師累計6個月以上,基礎課、公共課教師累計3個月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累計2個月以上。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獲省部級以上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星火獎、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等獎項之一或其他專業獎項;或獲市廳級上述獎項一等獎、或二等獎排名前八)、或三等獎(排名前五)。

二、獲國家級教學成果獎,或者獲省級教學成果獎二等獎以上、或三等獎(排名前八)。

三、在教學改革方面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主持市廳級以上的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并取得階段性成果。

(二)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參與省部級以上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并結題。

(三)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參與市廳級以上教學改革研究項目并結題。

(四)在教學質量工程項目建設中擔任省部級以上精品課程、精品資源共享課、精品視頻公開課、專業教學資源庫、特色專業、優質專業,或省部級示範性實訓基地,或省部級以上優秀教學團隊等成員(均排名前十)。

四、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七)開發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産品、新材料或解決的重大、關鍵性技術問題,通過市廳級以上驗收或鑒定,并已推廣應用,獲得較好大的社會、經濟效益。

五、獲得1項以上國家發明專利,或2項以上實用新型專利,或4項以上外觀設計專利(排名前三)。

六、指導學生參加職業(專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三等獎以上,或省部級二等獎以上(排名前五)、或三等獎2項(排名前二),或市廳級一等獎(排名前三)以上獎勵。

七、獲得國家級教師教育教學職業(專業)技能比賽國家級獎項或省部級三等獎(前五名)以上獎勵。

八、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省部級以上專業比賽獲三等獎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擔過市廳級以上大型項目設計、創作;或公開舉辦高水平的個人專業展演(畫展、設計展、音樂會等)。

九、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練,指導學生參加省部級以上體育賽事獲前8名(或二等獎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獎2項,排名前二);或擔任省部級以上體育賽事副裁判長以上職務。

十、專職學生輔導員本人獲得市廳級以上先進個人稱号,或所帶班級、學生黨團組織等獲得市廳級以上榮譽稱号,或指導學生就業和參與組織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并獲得市廳級以上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同時具備以下三項條件。

一、論文、著作總量達到其中之一:

(一)年均授課240計劃學時以上者,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理工類3篇(部),文科類4篇(部)。

(二)年均授課150-239計劃學時者,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理工類4篇(部),文科類5篇(部)。

(三)年均授課149計劃學時以下者,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理工類5篇(部),文科類6篇(部)。

(四)體育類、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3篇(部)。

(五)專職學生輔導員,公開發表(出版)本學科領域學術論文(著作)4篇(部)。

二、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本學科領域論文,達到其中之一:

(一)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2篇。

(二)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公開出版本專業專著(獨著或第一作者,10萬字以上)1部(或主編公開出版的教材2部)。

(三)在國際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且作為第一發明人取得國家發明專利授權(或農作物新品種授權)。

(四)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外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提交個人創作藝術作品2件(公開發表,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專業比賽、展演獎勵)。

(五)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外權威刊物或國内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1篇,且作為教練指導學生獲國際級賽事前10名(三等獎以上),或國家級賽事前6名(三等獎以上)。

三、以獨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1篇以上教育教學研究論文。

第十條 破格條件

不具備規定的學曆(學位)條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5年以上;或具備規定的學曆(學位)條件,不具備規定的資曆條件,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3年以上,以上人員滿足其他申報條件,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

一、獲國家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星火獎、教學成果獎、哲學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優秀成果獎或其他國家級專業獎。

二、獲省部級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星火獎、銅鼓獎或其他專業獎二等獎以上(上述獎項中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技術發明獎排名不限,其他獎項排名前三);或者獲省級教學成果一等獎以上(排名前五)。

三、任現職以來,新增主持1項以上國家級科研項目或2項以上省部級科研項目。

四、本人參加教師教育教學職業(專業)技能比賽獲得國家級二等獎以上。

五、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在國家級專業比賽、展演中獲三等獎以上;或指導(排名第一)學生在省部級專業比賽、展演中獲一等獎2次以上。

六、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教練(排名第一),指導學生參加國際級賽事獲前5名,或國家級賽事獲前3名(或一等獎)2次以上。

第十一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申報高等職業學校副教授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者應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并按人事檔案管理關系及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教育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評審條件不一緻的,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四、本條件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等學校教師系列高等職業學校

講師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評定标準:高等職業學校講師應具有良好的教師職業道德,具有本專業較紮實的理論基礎,具有職業技術教育、生産實踐經驗和專業技能;了解本專業國内外技術現狀及發展趨勢,并将先進技術用于專業教育和生産實踐,取得一定的成果;能組織專業課程的教學,在實驗、實訓、實習等實踐環節教學中培養學生專業技能,教學效果良好;參與實驗實訓室的建設或新産品、新技術的推廣開發,公開發表具有專業水平的學術論文、設計或藝術作品,或出版著作;能運用一門外國語獲取信息和進行學術交流,并具有熟練運用計算機的能力。

第一條 适用條件

本資格評審條件适用于獨立設置的普通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院校、成人高等學校(專科層次)從事教育、教學及相關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師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條 思想政治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近4年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夠履行教師崗位職責和義務。

三、任現職以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

(一)違紀違法,受警告處分未滿 1年者,受記過處分未滿3年者,受降級或撤職處分未滿5年者,不得申報。

(二)在申報、評審過程中及下文确認前,在申報材料中被發現有僞造學曆、資曆、業績成果,或剽竊他人成果等學術不端行為者,自申報當年起,5年内不得申報。通過上述手段騙取專業技術資格者,撤銷其專業技術資格,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報。累計在兩次申報中發現有學術不端行為者終身不得申報。

第三條 學曆(學位)、資曆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取得助理級專業技術資格4年以上。其中,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者,須經過一年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進修,取得4門以上碩士研究生專業必修課程考試合格成績。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曆,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尚無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直接申報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其中,大學普通班畢業或大學本科畢業學曆者,須經過一年以上本專業或相近專業的碩士研究生主要課程進修,取得4門以上碩士研究生專業必修課程考試合格成績。

第四條 外語條件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外語等級考試,達到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要求。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計算機應用能力條件

一、參加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達到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規定的要求。

二、免試條件按自治區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繼續教育條件

任現職以來,完成政府人社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所在單位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并提交完成繼續教育的有效證明。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以下四項條件。

一、獨立講授1門以上課程。全過程地承擔過1門課程的專職輔導、答疑、批改作業、實驗、實習、組織課堂讨論等各教學環節工作。

二、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專任教師年均授課150學時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或專職學生輔導員年均授課60學時以上,教學綜合考核成績為B級(良好)以上。

三、有1年以上學生教育管理或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經曆。

四、參加過校級以上科研項目研究工作并公開發表(出版)學術論文(著作)或藝術作品。

五、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或生産性實訓基地參加工作實踐(如實踐鍛煉、技術指導、社會調查、挂職等),具有較高的實踐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單位提供證明。其中,專業課教師累計4個月以上,基礎課、公共課教師、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師累計2個月以上。

第八條 業績成果條件

任現職以來,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教學效果良好,參與校級以上教學改革研究項目。

二、參與完成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取得階段性成果。

三、藝術類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完成校級以上展演、項目設計,或指導學生在校級以上專業比賽中獲三等獎以上。

四、體育類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或指導學生在校級以上專業比賽中獲前6名(三等獎以上)。

五、專職學生輔導員從事學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或所帶班級、學生黨團組織等獲得校級以上的榮譽稱号,或指導學生就業和參與組織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動并獲得校級以上獎勵。

第九條 論文、著作條件

任現職以來,在國内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或參與出版著作1篇(部),并獨立撰寫1篇本專業教學改革論文。

藝術類專業人員可提交藝術作品1件(公開發表,或獲自治區級專業比賽(展演)獎勵)。

第十條 附則

一、凡符合上述條件者,可申報高等職業院校講師專業技術資格。申報者應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并按人事檔案管理關系及規定的程序送評,否則,各級人事(職改)部門不予受理,評委會不予評審。

二、本條件由自治區職改辦、自治區教育廳職改辦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三、本條件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此前與本評審條件不一緻的,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四、本條件的特定解釋見附錄。

附錄

本條件的特定解釋:

一、本條件中所規定的思想政治、學曆(學位)資曆、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工作經曆(能力)、業績成果、論文(著作)的條件要求必須同時具備。

二、本條件中所規定的“學曆”,是指國家承認的國民教育序列的學曆。取得國(境)外的學曆,須提供國家教育主管部門的認證材料。

三、科研項目(課題)

(一)國家級科研項目(課題):指由國家科學技術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等涉及科學技術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國家主管部門,或受中共中央、國務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專項的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下達,并有下達部門的合同(或任務書)依據和财政經費支持的科研項目(課題)。

(二)省部級科研項目(課題):指由自治區科學技術廳、自治區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有關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學技術和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省部級主管部門,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專項的有關司局或廳局下達,并有下達部門的合同依據(或任務書)和财政經費支持的科研項目(課題)。自治區教育廳下達的教育教學改革工程項目(A類以上項目)。

(三)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是指省級各部、委、辦、廳、局,設區市的黨委、政府下達的項目(課題);自治區教育廳下達的教育教學改革工程項目(B類項目及以下);自治區教育科學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下達的教育科學規劃課題。其中,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一檔:獲得财政經費支持自然科學類5萬元以上、社會科學類2萬元以上的科研項目(課題),或自籌經費10萬元以上的項目(課題);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二檔:獲得财政經費支持自然科學類5萬元以下2萬元以上、社會科學類2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科研項目(課題),自籌經費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的項目(課題);市廳級科研項目(課題)三檔:獲得财政經費支持自然科學類2萬元以下、社會科學類1萬元以下的科研項目(課題),自籌經費5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的項目(課題)。

上述各級别科研項目(課題)均需要有經費支持,均需提供立項批文、計劃任務書或合同,以經費到校證明為準。财政經費支持均不含學校配套經費。

四、體育類“國際級賽事”、“國家級賽事”、“省級賽事”

(一)“國際級賽事”是指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生運動會、世界青年運動會等公認的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綜合性或單項體育比賽。

(二)“國家級賽事”是指全國運動會、全國民族運動會、全國城市運動會、全國大學生運動會以及由國家體育總局、教育部舉辦的全國性單項體育比賽。

(三)“省級賽事”是指省級運動會、民族運動會、大學生運動會等比賽。

五、藝術類國家級專業比賽(展演)、省級專業比賽(展演):是指由國家、省級教育、宣傳、文化藝術主管部門舉辦的各類高水平專業比賽;或是由省級以上各專業協會、電視台等單位舉辦并經相關同行公認的有較高社會影響的專業比賽。

六、藝術類專業獎項

(一)國家級藝術類專業獎項,是指黨和國家機關工作部門或國家級人民團體等頒發的“五個一工程”、“文華獎”、“荷花獎”、“梅花獎”、“金鐘獎”、“百花獎”、“華表獎”、“金雞獎”、“金鷹獎”、“中國戲劇獎·曹禺戲劇文學獎”、“中國戲劇梅花獎”、“全國美術作品展覽”等全國性藝術專業比賽獎項。不含企業主辦的獎項。

(二)省部級藝術類專業獎項,指國家文化部舉辦的各類專業藝術比賽頒發的獎項;或自治區文化主管部門頒發的“銅鼓獎”、“桂花獎”、“全區戲劇展演比賽獎”、“全區音樂舞蹈比賽獎”、“全區美術展覽比賽”等專業藝術比賽活動的獎項。不含企業主辦的獎項。

七、著作、論文、公開出版物

(一)“著作”是指以獨著、第一作者或主編公開出版(有ISBN書号)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專著、譯著(3萬字以上)或編著、教材(10萬字以上)、個人藝術創作作品集(美術、設計作品60幅以上;交響樂2部以上;作曲30首以上;原創舞蹈編導作品8個以上)。

(二)“論文”是指在國内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發表的本專業或相近專業學術論文(獨著、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國内公開發行學術刊物可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上查詢。

(三)“公開出版物”是指學術刊物(有ISSN或CN刊号)或書籍(有ISBN書号)。國内公開發行公開出版物可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上查詢。

八、本條件中,“國外權威刊物”是指:在學術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開發表,被SCI(科學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會科學引文索引)、A&HCI(藝術與人文科學引文索引)收錄,有資質的檢索部門提供的收錄證明;“國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錄總覽》(北京大學圖書館編寫,北京大學出版);2.自治區黨委宣傳部、新聞出版局、科學技術廳聯合評選的廣西優秀報刊中的科學類期刊。所有的增刊除外。

九、大學生國家級專業競賽,是指“挑戰杯”全國大學生課外學術作品競賽、全國大學生數學建模競賽、全國大學生電子設計競賽、全國大學生機械創新設計大賽、全國大學生廣告藝術大賽、全國大學生英語競賽、全國大學生軟件設計大賽、全國大學生智能汽車競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以及由教育部主辦、參與舉辦、授權舉辦的其他專業競賽。

十、大學生省部級專業競賽,是指大學生國家級專業競賽的省級選拔賽,或國家有關部委主辦、參與舉辦、授權舉辦的其他專業競賽,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參與舉辦、授權舉辦的其他專業競賽。

十一、本條件中相關佐證材料

(一)講授課程、專職學生輔導員講授思想政治教育課、授課時數認證,均須提交教務部門認定本校教學計劃内的教師課表。

(二)完成學校規定的教學工作量,教學綜合考核成績為B級,須提交近5年來學校對個人的教學質量評價結果。

(三)指導過青年教師、青年輔導員、進修教師學習,須提供學校證明及考核材料。

(四)科研項目(課題)主持完成,須提供結題(驗收)證書或通過鑒定證明。科研項目(課題)取得階段性成果,須提供相關成果材料。

(五)各種獎勵認證,須提供授獎部門頒發的個人獲獎證書、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門授予的獎項還須提供評比通知。

十二、涉嫌違紀違法,被司法、紀檢部門立案調查期間申報并獲得評審通過的人員暫不給以下文确認,待有關部門作出定論後,如無違紀違法行為,則下文确認;如有違紀違法行為,受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則取消評審結果。

十三、本條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級;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級。

十四、教學工作經曆中,有多個崗位工作經曆的,至少應在申報專業崗位任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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