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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

作者: 時間:2013-06-12

 

梧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我市事業單位

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園區管委會,各事業單位:

《梧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經市第十三屆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讨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2108 


梧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促進公開招聘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關于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92号)、《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試行辦法》(桂政發〔200545号)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桂人社發〔2011155号)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登記的各類事業單位(不包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及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包括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人員)一律實行公開招聘,國家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及涉密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選拔任用人員除外。 

第三條  公開招聘要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标準,貫徹公開、平等、競争、擇優原則;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當根據空缺崗位職責和任職條件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綜合管理、政策指導、審核備案和監督糾錯等工作。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本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編制使用計劃與用編審批、入編登記等編制管理工作。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規範管理和組織協調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第二章  組織與啟動

第六條  公開招聘的組織工作實行分級負責。 

全市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由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統一組織。
    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事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受組織招聘部門的委托,為公開招聘提供服務。

第七條  公開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負責編制。事業單位在編制限額内招聘人員,應當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準的編制使用計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的增人計劃制定公開招聘方案。公開招聘方案主要包括招聘崗位情況(含類别、等級、名稱、任職條件等)、招聘時間、招聘人員數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内容。

公開招聘方案須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黨群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公開招聘方案須同時報市委組織部備案。 

公開招聘方案未按規定程序核準備案的一律不得組織公開招聘。公開招聘方案一經核準備案,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條  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應當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應當載明招聘單位簡介、招聘範圍、招聘崗位情況、招聘人員數量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程序和時間安排,考試考核時間(時限)、内容和範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内容,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招聘公告應當在公開招聘啟動正式報名之前發布,發布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招聘公告須在市政府門戶網站、市組織人事部門網站、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網站上免費公布,也可以同時在人力資源市場網站或其他媒體上公布。

招聘公告由招聘單位或組織招聘的部門制定,連同招聘方案一并報經核準備案。招聘公告一經公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程序核準備案,并在招聘公告發布範圍内公布。

第九條  應聘報名可采取現場報名或網上報名的方式進行。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和試前确認,并接受應聘者對有關問題的咨詢。現場報名時間不得少于2 個工作日,網上報名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同一崗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低于招聘崗位人數3倍的,應核減招聘崗位人數或取消招聘崗位,并告知報名人員後才能開考。對個别報名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确需在當年補缺的崗位,須經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 

第三章  考試與考核

第十條  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法,主要測試應聘者必需的綜合知識和與崗位相适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一條  考試采取筆試、面試(含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進行。考試科目與方式根據行業、專業及崗位特點确定。

筆試主要測試應聘人員的職業道德以及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的掌握和運用能力。 

面試主要考察應聘者的業務素質及潛在能力,包括應聘者的綜合分析、言語表達、計劃組織、人際關系、應變能力以及自我認知程度等。 

實際操作能力測試作為面試的一種方式,其内容由招聘單位根據崗位需要确定。 

第十二條  考試、考核方式應根據崗位類别和崗位等級确定。 

全市事業單位招聘管理八級以下崗位、專業技術十一級以下崗位、工勤三級以下崗位人員,原則上采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管理七級以上崗位、專業技術十級以上崗位、工勤二級崗位人員或獲碩士學位人員,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以采取直接面試的方式;管理六級以上崗位、專業技術七級以上崗位、工勤一級崗位人員或獲博士學位、獲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國外碩士學位等高層次人才和緊缺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

市直事業單位部分特殊崗位如在年度招聘計劃内急需引進緊缺人才,可經招聘單位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市機構編制部門等相關部門核準後,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的程序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公告,采取直接面試的方式,招聘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專業對口的應屆高校畢業生。

縣(市、區)、鄉鎮及駐鄉鎮事業單位和需要常年在野外作業的專業技術崗位招聘人員,對取得學士以上學位、專業對口的應屆高校畢業生,經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後,可以采取直接面試的方式招聘。采取本款方式聘用的人員,在所聘或類似條件的崗位上服務期限應當不少于3 年。

第十三條  需要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崗位,一般應當先進行筆試。筆試結束後,每個崗位按照不少于13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試人選。因報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且已經核準開考的崗位除外,個别崗位因參考人數少,達不到規定比例,又确需當年補缺的,須經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審核,并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後才能進入面試程序。

招聘單位應當将筆試成績及崗位排名提供考生個人查詢。進入面試人員姓名、成績和崗位排名須在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網站、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布,同時在招聘單位工作區域内張榜公布。

第十四條  市屬事業單位的面試工作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縣(市、區)事業單位的面試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相關主管部門組織。

面試要成立面試考評組。面試考官一般為 79人,由招聘單位、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指派的人員以及招聘單位以外專家組成,招聘單位以外專家人數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各級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面試考官的培訓,提高面試考官的面試技能,并逐步在具備條件的區域、行業建立面試考官庫,做到面試考官随機抽取。 

每一崗位面試結束後,要即時宣布該崗位考生面試成績及崗位排名。當天面試結束後,須在招聘單位網站和工作區域内、主管部門網站、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公布當天全部考生的面試成績及崗位排名。

第十五條  面試結束後,按考生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根據招聘崗位的性質和特點,以招聘崗位1111.512的比例确定考核人選;考生成績可按筆試、面試成績權重計分(筆試、面試成績權重比例可确定為4655),也可按面試成績計分,但須在招聘公告中明确規定。

第十六條  考核工作由招聘單位具體負責組織實施。考核主要考察應聘者的政治思想表現、道德品質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崗位匹配度等情況,同時要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複查。

第十七條  經招聘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按照考試、考核結果擇優确定拟聘人員。

第四章  體檢、公示與聘用

第十八條  拟聘人員的體檢須到縣級以上具有規定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标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标準執行,有國家制定的行業體檢标準的按行業标準執行。體檢中出現身體不合格者,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确定遞補人員。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相關規定,除衛生部核準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職業外,招聘單位在公開招聘中不得要求進行乙肝項目檢測。 

第十九條  公開招聘結果應在招聘公告發布的範圍内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内容應當包括招聘崗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以及拟聘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反映的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經招聘單位領導集體研究同意,依次報主管部門或縣(市、區)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機構編制部門辦理編制使用審批手續後,再辦理聘用、工資等相關手續。對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 

第二十條  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按崗位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信息庫。對進入面試而未被聘用的應聘人員,按照崗位和考試成績排序候聘,自成績公布之日起1年以内,若有招聘單位因工作需要招聘,經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後,可免筆試,直接由招聘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面試、考核、體檢、公示,合格者可辦理聘用及相關手續。

第二十一條  招聘單位須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受聘人員簽訂,并加蓋招聘單位公章。聘用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實行試用期制度。聘用後的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管理部門的監督。招聘單位和主管部門要成立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工會等部門參加的招聘工作紀律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監督考試、考核及聘用的全過程,并向社會公開設立招聘工作監督舉報電話。

第二十三條  筆試、面試命題必須采取入闱方式加強管理,試卷的印制、運送、交接與保管、考試、閱卷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嚴防洩題、漏題、營私舞弊等現象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回避制度。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内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系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人事、财務、紀律檢查等崗位,以及與單位負責人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招聘單位負責人和負責招聘工作的人員在辦理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系或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五條  嚴格公開招聘紀律。有下列情形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應聘人員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洩露考試題目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招聘工作主管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

(七)違反本實施細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視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相應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對違反規定招聘的人員,一經查實,須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二十七條  公開招聘工作确需收費的項目按照有關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國國籍人員的,由市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上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招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部分特殊崗位可面向特定群體和區域公開招聘,具體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與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一緻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梧政發〔200636号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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