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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年会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作者: 時間: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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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外聘用人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學院事業編制外聘用人員的管理,保障學院和編外聘用人員的權益,利于學院教學、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的開展,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學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按照規定程序在學院事業編制外聘用并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勞務派遣人員不适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聘用崗位與原則

第三條 編外聘用人員主要從事學院教學崗位、輔導員崗位、實驗崗位、管理崗位、教輔崗位和工勤崗位等。

第四條 編外聘用人員聘用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緻、合同管理的原則。

第三章 聘用要求與程序

第五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類型:

1. 編外聘用人員A類(含學院公開招聘的編外聘用專任教師、專職輔導員、教輔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2. 編外聘用人員B類(含後勤服務人員、校園安全保衛人員、宿舍管理員、球場管理員);

3. 編外聘用人員C類(因工作需要,臨時或短期聘用的除A類、B類以外的人員)。

第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的基本條件:

1. 遵守憲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品行;

3. 滿足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能力或技能條件;

4. 适應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5. 學院公開招聘的編外聘用人員條件以招聘公告為準(A類編外聘用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學曆本科及以上、學位學士及以上);

6. 編外聘用人員A類首次聘用年齡原則上女不得超過40歲,男不得超過45歲(符合高層次人才引進條件人員除外)。編外聘用人員B類首次聘用年齡原則上女不得超過45歲,男不得超過50歲。

第七條 聘用程序

1.高層次人才引進:采用“一人一議”合同制聘任。

(1) 用人部門根據具體需要提交拟聘方案:包括崗位職責、聘期待遇、管理與考核方式。

(2) 組織部(人事處)初步審核基礎材料:包括個人簡曆、部門推薦意見、學曆學位證明材料、專業技術職務證明材料、業績成果清單;

(3) 由組織部(人事處)提交相關材料到學院院長辦公會研究;

(4) 組織考核:由組織部(人事處)牽頭,會同相關部門考核其業務能力、思想政治審查,考核過程接受學院紀檢部門的監督,考核結束後将考核情況及是否拟聘的意見報院長辦公會研究;

(5) 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是否聘用;

(6) 組織部(人事處)組織拟聘人員體檢;

(7) 組織部(人事處)與拟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等。

2. 學院公開招聘的編外聘用人員A類:參照《梧州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考試程序,采用公開考試招聘的方式進行。

(1)各用人部門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上報招聘計劃,經組織部(人事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同意後,由組織部(人事處)負責組織發布招聘公告;

(2)用人部門負責接受報名及資格初審;

(3)用人部門組織筆試、面試;

(4)用人部門出具聘用意見并報分管院領導批示;

(5)組織部(人事處)複審拟聘人員資格,組織拟聘人員體檢,并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6)用人部門填寫《聘用人員錄用審批表》,報組織部(人事處)備案;

(7)組織部(人事處)與拟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等。

3. 編外聘用人員B類:采取“部門面試,擇優錄取”的方式進行。

(1)各用人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聘任人數、崗位職責、聘任條件、聘任期限等,上報招聘計劃,經組織部(人事處)審核報院長辦公會同意後,自行發布招聘信息。

(2)用人部門考核崗位技能、健康狀況和年齡情況等,根據考核結果将聘用意見報分管院領導批示;

(3)組織部(人事處)組織拟聘人員體檢,并報院長辦公會審批;

(4)用人部門填寫《聘用人員錄用審批表》,報組織部(人事處)備案;

(5)組織部(人事處)與拟聘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等。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編外聘用人員C類的用人部門,按照《金年会外聘兼職教師管理辦法(修訂) 》相關程序執行。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條 編外聘用人員首次聘期一般為1-3年。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的,試用期為6個月。

第十條 組織部(人事處)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到期前20天通知用人部門進行試用期考核,用人部門在試用期到期前15天,向組織部(人事處)提交經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的試用期滿考核鑒定意見。如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用人部門同時提交原始佐證材料備查,組織部(人事處)在試用期到期前10天通知聘用人員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編外聘用人員A類、B類實行年度考核, 編外聘用人員A類由學院統一組織考核。編外聘用人員B類由用人部門組織考核,考核結果報組織部(人事處)備案。編外聘用人員C類由用人部門實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報組織部(人事處)備案。

第十二條 組織部(人事處)不定期對聘用合同進行清理,并在合同到期前50天通知院内用人部門進行合同期滿考核。用人部門在合同到期前40天,向組織部(人事處)提交經分管院領導簽署意見的聘用期滿考核意見。如需續聘,由組織部(人事處)按時辦理續簽聘用手續;如不續聘,由組織部(人事處)通知本人。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續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組織部(人事處)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條 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合同雙方均可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若學院提出解除合同,組織部(人事處)應提前30天下發拟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若聘用人員提出解除合同,應提前30天向組織部(人事處)提交解除合同申請。

第十四條 聘用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女性工勤人員年滿50歲,女性非工勤人員年滿55歲,男性年滿60歲,勞動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條 編外聘用人員與學院解除勞動關系,需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時間前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後方可離校。因個人原因,未按規定時間和程序辦理離職手續,按自動離職處理,因離職對學院造成損失及其他影響的,學院有權通過合法渠道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十六條 編外聘用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學院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學院和用人部門負責事項:

1.具體安排編外聘用人員的工作;

2.解釋和宣傳有關國家勞動政策、法規;

3.核定編外聘用人員的工資标準;

4.建立編外聘用人員臨時檔案;

5.辦理編外聘用人員解約及離校的相關手續;

6.負責對編外聘用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崗位培訓、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編外聘用人員應遵守的事項:

1.接受學院及用人部門的管理,并按合同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服從工作安排,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完成工作任務;

2.維護學院的利益,不得在聘期内擅自離崗;在聘期内如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除解除聘用合同外,還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或法律責任;聘用人員應按合同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對因個人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務或未達到合同規定的基本要求,或違反合同約定的,學院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違約責任。

第五章 工資、保險、福利

第十九條 編外聘用人員工資按月計發。

第二十條 編外聘用人員A類在學院工作期間,在符合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執行學院同類型在編人員的工資及其他福利待遇 (其中,高層次人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自聘用之月起(當月15日後簽訂勞動合同的,從次月起執行),學院按梧州市有關規定為所聘人員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并繳存住房公積金,基本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由學院及聘用人員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學院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一條 編外聘用人員B類執行不同的崗位工資标準,一般由用人部門結合崗位性質特點制定相應工資标準,提交組織部(人事處)報學院審批同意後實施。工資标準不應低于梧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當年梧州市職工最低工資标準。學院為編外聘用人員B類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基本社會保險由學院及聘用人員個人按規定比例共同支付。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由學院在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二十二條 編外聘用人員C類工資按照《金年会外聘兼職教師管理辦法(修訂) 》執行,聘用人員自行繳納基本社會保險和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 編外聘用人員A類在學校工作期間,可按照國家及學院有關文件規定參加各類職稱評聘。符合條件的編外聘用人員可參加學院組織的公開招聘事業編制人員考試。

第二十四條 編外聘用人員A類在學校工作期間,管理崗位最高可聘用到七級管理崗位(正科級),專業技術崗位最高可評聘到七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五條 編外聘用人員如在聘期内攻讀全日制學曆學位,需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六條 合同期滿需解除、終止、續訂聘用合同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的條款如與上級文件規定不符,或本辦法中未提及的有關問題,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組織部(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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