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梧州市職業教育中心專業技術人員崗位競聘主要采取量化評分方式進行,總分為100分,其中資曆(工齡、任現職年數、學曆、職務等)占50%,業績占50%,計分時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數。
一、資曆分(50分)
(一)工齡:(滿分為15分)
每年0.5分(尾數1—6個月為0.25分,7個月以上0.5分)。
(二)任現職年限:(滿分為15分)
1.取得現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後,每年得1分(尾數1—6個月為0.5分,7個月以上1分)。
2.“雙師型”教師得分
(1)“雙師型”教師指取得教師系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資格、同時取得其他系列中級及以上技術職務資格或取得由人社部門頒發的高級工及以上職業資格的人員。
(2)“雙師型”教師取得高級工資格計1分;取得技師資格(或其他系列中級職稱資格)計2分;取得高級技師(或其他系列副高級及以上職稱資格)計3分。
(三)學曆:(滿分為10分)
以國家教育部或有關行政部門認可的院校頒發的畢業證書為準,專業合格證書不作學曆看待。中專計4分、大專計5分,本科計7分,本科且有學士學位計8分,研究生學曆計9分,碩士學位計10分。以本人最高學曆計分,不重複計分。
(四)職務分(滿分為10分)
1.職務分從聘用現等級崗位時間起計算。
2.職務以文件為準,取單項最高分值,不重複計分。此項分為基礎分和加分兩部分,基礎分:擔任學院院級(或學校校級)領導正職計5分、副職計4.5分,處(室)負責人領導正職計4分、副職計3.5分,教研室主任(教研組長)、輔導員(班主任)計2分。加分按年計分,任職滿1年加1分,任職時間1-6個月按0.5分計算;7-12個月按1分計算,加分最高計5分。任職年限不足5年的,按具體任職級别及任職年限分别計算職務基礎分和加分。
二、業績分(50分)
(一)基本工作量(滿分為20分)
按學期計算近三年基本工作量,各分項之和為基本工作量得分。
1.周課時(最高計20分)
(1)專任教師教學工作量:近三年專任教師平均周課時≥12節,計10分(平均每周多1節加1分;平均每周少1節扣1分),累計加分最高為10分。
(2)兼行政工作教師工作量:完成行政管理工作,計10分;教學工作量按平均每周1節加1分,累計加分最高為10分。
(3)學院(或學校)全日制學生的教學課時按系數1計算,平均周課時以課程安排表為依據,按教務科統計的實際課時數為準。
(4)非全日制教學或培訓課時,以教學管理部門制訂或審核的教學或培訓計劃為依據,學院或學校其他職能部門開展教學或培訓工作,須提前将計劃報教學管理部門審批方可列入計分範圍。此類教學和培訓按系數0.8折算課時,按學院每學期校曆周數計算平均周課時。
(4)教學工作量按任課班級學生人數的實際情況,取不同系數計算。學生人數50人及以下的,系數為1;學生人數51人-70人的,系數為1.2;70人以上的,系數為1.3。
(5)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工作量:完成本專業工作,計10分。
2.招生期間,專任教師抽調參加招生工作的工作量,按周課時12節/周計算。
3.經主管部門研究同意的離職學習人員其工作量根據實際确定;借調人員借調期工作量根據用人單位考核結果确定,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最高工作量,合格的為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的平均工作量。
以上所有人員任現職以來,如有年度考核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基本工作量基準分分别為0分、5分,累計最低分為0分。
(二)獎勵分(滿分為30分)
1.個人表彰(最高計5分)
任現職以來,經學院及有關部門推薦,獲學院(中心)、市系統級、市(廳)、省(部)、國家級表彰的,分别得分如下:
學院(中心)級 |
市系統級 |
市(廳)級 |
省(部)級 |
國家級 |
1 |
2 |
3 |
4 |
5 |
注:同級别多次獲獎不連續累計,同年同一項目多次獲表彰按最高一次計分
2.年度考核(最高計2分)
聘用現等級崗位以來,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結果為優秀者每年計1分。
3.競賽獎(最高計5分)
任現職以來,代表學院(學校)參加教育行政、人社、衛生、财政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各種業務競賽(包括各類技能比賽)獲獎,計分辦法見下表:
等次 級别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級 |
5 |
4.5 |
4 |
省(部)級 |
4 |
3.5 |
3 |
市(廳)級 |
3 |
2.5 |
2 |
市系統級 |
2 |
1.5 |
1 |
學院(中心)級 |
1 |
0.6 |
0.3 |
注:同級别不同項目獲獎累計得分,同年同項目多次獲獎按最高級别計分。
4.指導獎(最高計3分)
任現職以來,經學院批準,指導學生參加上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技能大賽,獲獎學生的指導教師按以下标準計分。
等次 級别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級 |
3 |
2.5 |
2 |
省(部)級 |
2.5 |
2 |
1.5 |
市(廳)級 |
2 |
1.5 |
1 |
市系統級 |
1.5 |
1 |
0.5 |
學院(中心)級 |
1 |
0.5 |
0.1 |
任現職以來,經學院批準,指導學生參加行業組織或委托教科研機構、有關教育學會組織的其他大賽,獲獎學生的指導教師按以下标準計分。
等次 級别 |
一等獎 |
二等獎 |
三等獎 |
國家級 |
2.0 |
1.5 |
1.0 |
省(部)級 |
1.5 |
1.0 |
0.5 |
市(廳)級 |
1.0 |
0.5 |
0.3 |
市系統級 |
0.5 |
0.3 |
0.2 |
學院(中心)級 |
0.3 |
0.2 |
0.1 |
以上獎勵不同項目累計得分,有多人指導同一項目獲獎時,指導老師均分上述分值。
5.課題研究和發明創新(最高計8分)
近五年以來,獲得課題立項的負責人(主持人)計1分、按要求結題的負責人(主持人)的計分辦法如下:國家級計4分;省(部)級計3分;市(廳)級計2分;縣(處)級計1分。立項并結題的累計得分。
獲得各級成果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獎勵的負責人(主持人)計分辦法如下:國家級分别計6、5、4分;省(部)級分别計5、4、3分;市(廳)級分别計4、3、2分;縣(處)級分别計3、2、1分。
獲得各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負責人(主持人)計分辦法如下:國家級分别計7、6、5分;省(部)級分别計6、5、4分;市(廳)級分别計5、4、3分。
獲得發明專利證書的項目計4分;獲得實用型專利證書的項目計2分。
以上各項參與人員按排序折算計分,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後參與人員分别按項目分的70%、50%、30%計分。國家級項目第十及以後參與人員不計分;省(部)級項目第八及以後參與人員不計分;市(廳)級項目第六及以後參與人員不計分;縣(處)級項目第四及以後參與人員不計分。同一項目按最高一次計分,本條目累計最高為8分。
6.論文、著作(最高計4分)
任現職以來,在各級正式刊物(ISSN或CN刊号)上發表與本專業或相近專業論文(要求獨著或第一作者),取最高一次計分。核心期刊2分(以北京大學圖書館編寫的期刊目錄為準,增刊除外)、其他期刊1分。累計最高為3分。
獲獎情況:任現職以來,經學院推薦,論文獲市級獎項的計1分、自治區級計1.5分、國家級計2分,累計最高為2分。
注:同一篇論文發表、獲獎不累計得分。
7.教材(最高計3分)
任現職以來,參與編寫正式出版教材,任主編并親自撰稿者,屬國家級規劃教材的計3分,省級以上正規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計2分;由學校批準并推廣使用的校本教材計1分。教材中的第一副主編按70%計分;第二副主編按50%計分,參編人員按30%計分,累計最高為3分。
(三)處罰扣分
近三年内,教師、行政人員發生教學事故、量化扣分或被紀律處分的,視情節分别扣分(見下表),本條目不設上限,可累計分值。
一級教學事故 或記過處分 |
二級教學事故 或警告處分 |
三級教學事故 或量化扣分(針對行政人員渎職、失職的扣分) |
扣5分 |
扣3分 |
扣1分 |
三、評定辦法
1.專業技術崗位評分由資曆分、業績分和處罰扣分三部分的分值組成。
計算公式為:資曆分+業績分-處罰扣分=總分
2.把所有申報者的得分按序排列,根據優選法,按空缺崗位職數确定高級、中級、初級崗位的聘用對象。
四、相關說明
1.本細則中的“任現職以來”指獲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次月開始至2015年6月30日止;“近三年”指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近五年”指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近三年課時”指2012—2013學年第一學期至2014—2015學年第二學期的課時。
2.競聘中出現總分相同時,按以下優先順序操作
(1)任現職時間較長者優先。
(2)工齡較長者優先。
(3)行政級别較高者優先。
(4)任現職以來擔任輔導員、班主任工作時間較長者優先。
3.競聘人員參加崗位競聘的時間(上半年為6月30日;下半年為12月31日)距離本人退休時間不足12個月(含12個月)、且符合本方案第三點(競聘基本條件)規定的,如果與同等級競聘者的競聘得分相差10分之内(含10分),可優先聘用。
4.競聘人員參加崗位競聘的時間距離本人退休時間不足6個月(含6個月)、且符合本方案第三點(競聘基本條件)規定的,可以直接聘用在相應等級的保留崗位上。此類人員數量如大于保留崗位數量,則按競聘得分排名擇優聘用。
5.競聘人員對評分結果如有異議,在評分結果公布即日起3天之内,向學院紀檢監察部門提出複查書面申請,由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分結果進行核查。
6.特殊情況由學院(中心)崗位競聘工作領導小組集體研究決定。
7.“任現職時間”指取得現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間,由中學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轉評為中等職業學校教師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任現職時間”,指轉評前取得的同等級的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時間。“任現職以來”同上解釋。
2017年5月